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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對于大多數(shù)職場人而言,跳槽時提交離職報告是常見操作。
很多人會用網(wǎng)上下載的“模板”,但看似“差不多”的離職申請,有時卻存在不一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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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離職報告上多寫了3個字
被判決賠償公司2.9萬元
2021年3月,在大連一家軟件開發(fā)企業(yè)工作的小伙彭晨宇因企業(yè)5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
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紙質辭職報告,報告是他根據(jù)從網(wǎng)上下載的模板改寫的,文末有“請批示”字樣。
當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辦公用品離開企業(yè)。
讓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傳票:公司認為,尚未批準彭晨宇離職,因此狀告他曠工,并要求其賠償因曠工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2.9萬元。
經(jīng)審理,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彭晨宇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辭職就變成了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適用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彭晨宇的行為屬于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jīng)濟損失。
看到這里可能很多人都懵了,為什么員工需要賠償企業(yè)2.9萬元。
其實就是因為離職報告上的“請批示”三個字。
這里也給大家一個辭職報告的模板:
XXX公司:
本人XXX(工號: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因個人原因,特此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本人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為XX年XX月XX日(即提出離職后的第30日)。
特此通知! 謝謝!
簽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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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申請離職
HR應該怎么處理
相信很多HR都深有體會,一放完長假,必定會有員工離職。
那員工申請離職后,HR應該怎么處理呢?
一、做好離職面談
離職讓HR猝不及防,為了讓公司盡早補上職位的短缺,除了加緊時間招聘,還要安排離職面談與員工進行溝通。
對于HR而言,離職面談的目的有三點:
1、爭取讓該留的人才留下;
2、讓不愿留下或不該留下的人才開心的離開;
3、獲得離職員工的真實心聲讓公司管理中的痛點和難點暴露出來。
那離職面談應該問什么?
1、 詢問離職原因
2、 未來去向:比如是否找好下家,下家具體是什么公司等等
3、 工作交接相關:確認手頭工作事項、交接流程、交接時間等
4、 詢問對公司團隊或部門的意見與建議
二、做好資源回收
比如收回重要的公司賬號、權限、門禁、辦公用品、工牌等。
回收這類資源,一來可以有效杜絕公司財產(chǎn)流失,二來也可以避免公司名義、重要職權、資源被盜用、濫用、冒用。
對于重要賬號權限,為了避免早前可能已泄露的風險,建議在回收賬號密碼后,及時修改密碼、換綁或強化驗證。無需再使用的賬號,可以集中注銷。
雖然,這些賬號權限、物品歸屬可能和HR不直接相關,但完成回收工作,并及時提醒和匯報給業(yè)務部門,做好風險管控,卻是專業(yè)HR的必備素養(yǎng)。
三、做好財務結算
這里的財務結算,不是指辦理好離職的當天,就結算好工資。
但在員工簽署離職協(xié)議時,HR應該提前核算好相應的應發(fā)工資、加班節(jié)假日工資、代通知金、社保公積金未足補償、賠償金、年終獎、報銷款等,并進行書面確認。
至于離職工資什么時候發(fā)放?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9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在日常實踐中,因為離職日期可能和工資發(fā)放日并不重合,或者資金周轉問題,需要延期發(fā)放,也是可以的。
一般情況下,延期發(fā)放不會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四、開好離職證明,做好社保、公積金轉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所以為了防范法律風險,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HR都必須主動出具離職證明,轉移員工社保關系,以滿足員工重新就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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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管理這幾大技巧
HR一定要掌握
一、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提出離職就走了,有什么措施?有賠償金嗎?
證明給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了,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6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
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員工朋友圈散布公司內部信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算違法嗎?
分情況而定。
1.如果員工在朋友圈散布公司的信息,且公司可以舉證其行為對公司造成了損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并不能舉證員工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因此即使根據(jù)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也應先給予警告處分或調崗,而不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三、年底獎金是不是屬于福利范疇,如果員工離職公司可以有權不發(fā)剩余部門年終獎嗎?
不一定。
年終獎要看是否有約定,一般和業(yè)績掛鉤。不屬于法定福利范疇,也可以稱為企業(yè)福利。
四、員工未休年假離職時折算成工資怎么算?
應休未休的年假,離職的時候要按天折算為工資報酬發(fā)給員工;已經(jīng)安排職工休假并且多于折算應休年假的天數(shù),不能再扣回。
?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