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yè)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在職業(yè)生涯中可能需要多次面對的重要文件。它不僅是員工與前東家勞動關系的正式終止標志,更是新東家進行背景調查、社保續(xù)補的重要依據。有些企業(yè)對離職的人是很敷衍的,在開具離職證明的事情上就拖拖拉拉,甚至不愿意給人開離職證明,殊不知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后果是相當嚴重的,請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詳情
程序員小王在某高新公司工作3年多,但是工資也一直沒漲,恰巧有一家同行公司給他開了月薪35000元的薪資想挖他。等當年過完年后,小王立馬就向高新公司提出離職,高新公司挽留半天都沒有動搖小王,只好作罷。
小王交接完工作后,就直接跳槽到人工智能公司,當即就簽了《勞動合同》,合同上顯示:小王職位是技術組長,薪酬為工資+獎金,稅前工資35000元/月,13薪,在12月份發(fā)2個月的工資。
工作一個月后,新東家智能公司HR讓他遞交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他們好辦理社保續(xù)補手續(xù)。小王就去跟前東家商量,讓他們出個離職證明,可是前東家說要各領導簽字,程序比較多,要小王等著。沒法,畢竟是求人辦事,小王也只好跟新東家說能否遲辦社保手續(xù),新東家看好小王,答應可以延遲,但最遲不能超過3個月。但前東家就是各種推諉,不給小王開離職證明,新東家也等不起,3個月之后,就與小王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弄的小王一氣之下,就把前東家給仲裁了,要求前東家出具離職證明,并賠償他應得的當年余下9個月的工資。35000×9+35000,一共是350000元。
最終經過仲裁、一審、二審終局后,法院支持小王的訴請,判決公司因不出具離職證明,造成小王經濟損失,賠償小王350000元。
關于離職證明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和第89條的規(guī)定,公司在員工離職后有法定義務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如果公司拒絕出具離職證明,且導致員工損害的,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離職證明不僅是員工的權利,還是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后果
公司不出具離職證明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相當嚴重。首先,它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勞動合同法》,這將直接導致公司需要承擔員工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如失去新工作機會、無法辦理社保續(xù)接等。法庭在判決時,通常會依據員工因此而失去的薪資、福利等進行賠償計算。
例如,在程序員小王的案例中,小王因為未能及時獲得離職證明,導致新公司無法為其辦理社保續(xù)接,最終新公司不得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小王因此失去大量經濟利益,法院最終判決前東家需要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350000元。這種判例警示公司必須履行其法定義務,否則將面臨法律制裁和經濟損失。
企業(yè)有責任在員工離職時及時出具離職證明,任何拖延或拒絕都可能被視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員工在離職時應主動要求離職證明,并確保其內容準確無誤,以避免后續(xù)麻煩。
所以,企業(yè)和員工雙方應在離職前達成一致,并確保離職證明及時、準確出具。企業(yè)可設置專門的HR流程,確保離職證明的及時發(fā)放,而員工則應在簽署離職協(xié)議時明確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