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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涉及的“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到底是以勞動者申請的數(shù)額為準,還是以仲裁裁決為準呢?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怎樣答復的吧!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的研究,“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應當根據(jù)仲裁裁決來決定,而不是依據(jù)勞動者申請的數(shù)額。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如下:
第一,從一裁終局制度的設立目的來看,依據(jù)仲裁裁決的數(shù)額更能實現(xiàn)該制度的初衷。該制度旨在迅速終結勞動爭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如果按照勞動者申請的數(shù)額來判斷是否屬一裁終局,常常由于勞動者申請的金額較高而裁決金額較低,導致一裁終局制度失去實際效力,并對爭議的迅速解決不利。
第二,在勞動者利益保護方面,依據(jù)仲裁裁決的內容來判斷是否為一裁終局,可以更快速地滿足勞動者的法律訴求。勞動者的仲裁申請金額限定在“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之內,體現(xiàn)了對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要求。若不能及時滿足這一需求,可能導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脅,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以仲裁裁決來認定一裁終局并未限制勞動者的訴權,因為勞動者若對裁決不服,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一裁終局并未削弱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
第三,從司法解釋來看,《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13條暗含了這一規(guī)定,明確仲裁裁決涉及的各項金額不應超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由此可見應以仲裁裁決的數(shù)額為準。
第四,考慮到司法實踐,以仲裁裁決為準能夠減少訴訟次數(shù),降低司法成本,有助于勞動爭議的快速解決。在當前法院面臨高審判壓力的情況下,通過一裁終局的仲裁程序處理勞動糾紛,有利于減輕法院負擔并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