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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是勞動者人權以及休息權的一項基本內(nèi)容。《勞動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那么,HR你是否真正搞懂了這項制度,并且在處理人力資源管理事務時,也能輕松應對帶薪年休假所帶來的各種疑問呢?
其實,帶薪年休假它與其它假期一樣,影響著企業(yè)員工的考勤、薪酬、績效等方面。因此,它所形成的問題也是多樣化的,下面我們就來講講它所形成的問題有哪些?
1.帶薪年休假屬于強制性休假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是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安排休假的,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投訴。
根據(jù)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帶薪年休假天數(shù)如何計算?
根據(jù)《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但是該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在修年假期間用人單位也是必須給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發(fā)放年假期間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利。
總之,對于HR而言,了解一項制度,不能僅僅只讀于表面,而是要看它是否能與企業(yè)其它人力資源管理模塊相連,進而從多個維度去了解該項制度,這樣既有利于HR從全局角度處理人力資源管理事務,也能在處理事務過程中避免企業(yè)陷入法律糾紛,影響在社會和行業(yè)中的企業(y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