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yè)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對于資深HR而言,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對他們來說已經是滾瓜爛熟,因此他們很少陷入該知識點的誤區(qū)當中。但是對于剛入行、轉行到人力資源管理領域的HR來講,由于法律條規(guī)并未熟記于心,而且勞動關系事務處理相對較少,這時就很容易在實際操作中陷入誤區(qū)。為此,今天總結了幾個關于產假工資的誤區(qū),讓HR可以謹記于心,避免做出錯誤的行為。
1.產假工資只發(fā)生育津貼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海南省城鎮(zhèn)從業(yè)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克扣生育津貼;妊娠七個月以上生產的,按三個月計算生育津貼,女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實際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海南省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三個月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而生育津貼只發(fā)三個月,另三個月的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發(fā)放。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生育津貼往往比實際工資低,而根據《海南省城鎮(zhèn)從業(yè)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從業(yè)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實際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實際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比绻麊T工工資是5000元,而生育津貼只有3500元,公司要在員工產假期間,在生育津貼之外要向員工補足工資。
2.產假工資中,從生育津貼中扣由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代扣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系從其工資中扣除,而生育津貼不屬于職工工資范圍,公司不得隨意以代扣社會保險費為由從中扣除,公司從生育津貼中代扣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3產假休完后,再給員工發(fā)產假工資
如果企業(yè)等到員工休完產假后才發(fā)產假工資,這時就會出現相關風險,畢竟這種行為屬于公司拖欠員工的工資,如果員工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公司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關于產假工資的相關誤區(qū)了,希望HR能夠真正把這些知識點掌握起來,以防之后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可以巧妙應對。其實,對于HR來講,除自身人力資源管理領域需要熟悉外,勞動關系這塊也是一個很好提高HR技能水平的重要知識點,因此,這一方面的內容HR也需要去學習和掌握。最后提及一下,本文部分內容來源于海南人力資源法律公眾號,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