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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休息權,但卻有部分企業(yè)通過不同手段來規(guī)避甚至是克扣員工的考勤假期權利。我們可以看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五一勞動節(jié)”前夕發(fā)布的一項調研顯示,在該院過去一年所審理的3467件案件中,有45.2%都包括了因未能享受年休假而要求補償的訴求。而其中就有企業(yè)是以待崗用工來規(guī)定員工的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具體我們往下看:
1.帶薪年休假案例簡介
2007年4月,邢某到某科技公司任職,直到2010年5月與公司解除合同,邢某先后簽訂了四份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都不滿一年。這些合同中約定,正常工作期間支付正常月工資,在生產任務不足的待工期間支付月生活費。
在邢某與科技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中,邢某向公司主張了自己的年休假補償。不過,對此訴求,科技公司卻提出,公司的主要業(yè)務是提供音像資料的編目服務,邢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且,邢某每年都有待崗時間,不存在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不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
但邢某認為,他在科技公司連續(xù)工作滿三年,并不存在間斷的情形,且雙方所簽訂的也并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自己依法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在公司沒有安排休假的情況下,就應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案件審理過程中,邢某提供了其在公司連續(xù)工作的證明。
2.帶薪年休假案例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根據邢某提交的證據,其與科技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連續(xù)存在一年以上,滿足了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前提條件,在公司沒有依法安排邢某帶薪年休假的情況下,應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3.帶薪年休假案例法官提示
待崗期間不能折抵假期。法官解釋說,待崗是因為生產任務不足、生產條件不備,勞動者等待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狀態(tài);待崗期間,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則只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
但在用工實踐中,部分單位卻將待崗作為了規(guī)避自身責任的一個“砝碼”。例如,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待崗,人為地中斷勞動者的連續(xù)工作年限,或者干脆以待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從而達到規(guī)避安排帶薪年休假義務的目的;也有部分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滿簽”,即合同的簽約期限均不簽足一年,制造勞動者并未連續(xù)工作的假象。而事實上,帶薪年休假期間,勞動者享受的是正常的工資收入;而待崗期間,勞動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費,兩者之間截然不同。
不過,法官表示,只要勞動者能夠提供證據,確認其連續(xù)工作時間,法院一般都會連續(xù)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為勞動者爭取最大的補償利益。即便是在存在待崗的情況下,只要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的休假條件,仍然是可以主張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的。正因如此,勞動者在工作中,要努力收集有關連續(xù)工作時間的相關證據,以便在訴訟舉證過程中贏得主動。
所以,從法官的提示中我們可以看出,企業(yè)以待崗用工來規(guī)定帶薪年休假條件實則是不可取的,當員工掌握相關證據,仍然是可以為自己權利提出訴訟的,這時企業(yè)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工資支付賠償。因此,遵守法律法規(guī)才是真正的王道,企業(yè)千萬不要嘗試偷鉆法律的漏洞,不然很容易踏上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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