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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系建立的重要階段,備受關注。然而,許多企業(yè)在面對能力不突出的試用期員工就會產(chǎn)生延長試用期再繼續(xù)觀望的想法。到底試用期可不可以延長呢?能延長多久?
有一種觀點認為,試用期可以延長,但需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并且總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滿足勞動合同的期限要求。這種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試用期不能延長,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行為相當于變相設置了兩次試用期,盡管雙方同意延長,這一約定實際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無效。
本文摘錄了北京高院最新發(fā)布的一篇再審民事判決書,一起來看看北京高院認同哪種觀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八十三條則規(guī)定了: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若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執(zhí)行,則需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支付超期部分的賠償金。
在這則案件中,某影業(yè)公司于2021年6月7日與賈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隨后于2021年8月30日雙方簽訂協(xié)議,將試用期再延長三個月。該公司與賈某的這種做法違反了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的法律規(guī)定。盡管公司辯稱其并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試用期限六個月,并在第二個試用期內(nèi)按正式入職后的薪資標準支付報酬,仍存在損害賈某權利的行為。法院認為,試用期的設定是為了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彼此了解和選擇,且不得超過六個月。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的目的在于提供一個雙向考察的平臺。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以防止隨意解聘并逃避責任。
因此,在被錄用后,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工資標準雖然是工作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等因素也至關重要。某影業(yè)公司對賈某第二個試用期的安排,不僅在工資外,也存在待遇標準的差異。這一行為損害了賈某的合法權益,因此公司需按法律規(guī)定,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基準,支付賈某因超期部分應得的賠償金。
所以,試用期可以延長嗎?能延長多久?
試用期不能隨意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即使雙方都同意延長試用期,這種安排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jīng)約定了一個試用期,任何試圖延長該試用期的行為都會被視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便不超過六個月的總期限,延長的行為仍然會被看作是變相設置了兩次試用期,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總的來說,試用期不能被延長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且任何延長行為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chǎn)生。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在試用期安排上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