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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們了解了關于人力資源管理事務中,存在員工投機取巧,以假病歷獲得病假權利的情況。而這種謀私利的操作其實企業(yè)本身也是同樣存在的,比如員工休病假,企業(yè)不支付病假工資。那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呢?我們看看法官是怎么說的?
1.病假案例簡介
小趙是一家商業(yè)公司的銷售員,2018年9月10日至14日,小趙請休病假,并根據公司規(guī)定逐級履行了請假手續(xù)。
2018年10月10日,小趙收到公司支付的9月份工資,但金額明顯低于正常情況下的金額。隨即,他向財務人員核實情況,財務人員向其出示了工資條,并解釋說:因小趙9月休病假,病假期間的工資不予發(fā)放。
此后,小趙多次與公司進行交涉,公司均予以拒絕。
公司表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15條明確約定“請休病假的,公司無需支付病假期間工資”,小趙在休病假期間未向公司提供勞動,公司自然無需向其支付工資。
2018年11月小趙離職,同時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休病假期間的工資。
最終,法院判令公司向小趙支付病假工資。
2.病假案例法官釋法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是其法定義務。有關病假期間不支付病假工資的約定或規(guī)定,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條款。
不過,考慮到病假期間勞動者確實并未正常提供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也存在經營成本,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就病假工資與勞動者進行約定,并允許低于正常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所以,員工休病假,企業(yè)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企業(yè)不應為私利,而克扣員工應有的權利,不然終究逃不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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