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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務院關(guān)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guī)定,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黨政機關(guān)、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xù)工齡滿十年的。
靈魂拷問!女年滿五十周歲是生日當天還是前一天或后一天呢?
具體到本案,員工于1971年10月21日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10月20日還是21日抑或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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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詳情
李莫愁,女,1971年10月21日生,于2013年11月21日入職某超市,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合同到期后,雙方續(xù)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年9月14日,公司向李莫愁郵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信》,內(nèi)容為: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信
根據(jù)國家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您將于2021年10月21日年滿50周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guān)系將于2021年10月20日止。
請您于2021年10月20日至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
如您對退休年齡有異議,則需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將辦理退休手續(xù)的相關(guān)政府部門書面意見提供給公司,公司將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政府部門書面意見予以處理。
2021年9月下旬至10月的排班表中,公司未為李莫愁安排10月21日后的工作。
2021年10月20日,公司安排李莫愁于13點上班,17點休息至17點45分,21點45分下班;李莫愁于12點54分上班打卡,在工作崗位完成工作,于21點41分打卡下班時,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被公司取消打卡權(quán)限,故未能打卡下班。
公司為李莫愁發(fā)放了截止至2021年10月20日下班時的工資,繳納了2021年10月的社會保險。
2021年10月21日,李莫愁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51248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李莫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505.76元。
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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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10月21日年滿50周歲,但公司10月20日終止勞動合同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李莫愁系1971年10月21日出生,2021年10月21日年滿50周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終止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此時,李莫愁尚未滿50周歲,因此,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終止與李莫愁的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guī)定,系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
公司主張不向李莫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505.76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公司支付李莫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505.76元。
公司上訴:李莫愁于2021年10月20日24時即10月21日零時起年滿50周歲,公司終止合法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李莫愁的出生日期為1971年10月21日,她于2021年10月20日24時即10月21日零時起年滿50周歲。李莫愁的最后工作日為2021年10月20日,公司向李莫愁發(fā)放工資至2021年10月20日,即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仍在履行,并未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系于2021年10月21日終止。
2、關(guān)于公司在《勞動合同終止通知信》中“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終止”的表述,首先,該表述的不嚴謹并未損害李莫愁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其次,該表述也理應包含“2021年10月20日24時即2021年10月21日零時”的含義在其中。百度漢語對于“周歲”的詞條明確注稱“每到公歷生日的當天便增齡一歲”,這種計齡方式是公認的傳統(tǒng),無需法律規(guī)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李莫愁于2021年10月21日零時起已年滿50周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屬合法終止,無需向李莫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李莫愁辯稱,不同意公司的上訴請求,她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19時,與公司所說的時間相差19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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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應認定生日的第二天年滿50周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公司10月20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與李莫愁提前終止了勞動合同,是否屬于違法終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李莫愁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應認定李莫愁生日的第二天年滿50周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李莫愁在2021年10月21日依法享有勞動和獲得勞動報酬的權(quán)利。
公司向李莫愁郵寄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信》中顯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終止”,公司關(guān)于職工退休時結(jié)束工作的具體時間及退休當月工資如何發(fā)放沒有相關(guān)的制度規(guī)定,亦未與李莫愁進行協(xié)商和約定,在此情況下,公司未為李莫愁安排2021年10月21日的工作,亦未支付該日的工資,于2021年10月20日提前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莫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505.76元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遼02民終7804號(當事人系化名)